发布时间:2019-11-29
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章程
(2018.12.20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全省性教育组织,是依据法律程序和本会章程的原则组建,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的学术性民间组织,其成员由教育界和热心人民教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准绳,以“师法行知,创享教育”为使命,以“学陶、师陶、研陶、践陶”为根本任务,坚持“汇入主流,服务主流”的办会方针,注重“接地气、重公益、做实事”,为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实现“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四川省教育厅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团体是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和四川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陶行知思想的学习、宣传、研究等学术活动。
(二)总结和推广运用陶行知思想的实践经验和成果。
(三)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有关陶行知研究的著作、期刊和资料。
(四)开展教育与科技咨询、培训、评估等社会服务活动。
(五)联合或独立举办实验学校或实验性事业。
(六)开展与国内外相关学者、学术团体的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有志于陶行知思想的学习、宣传、研究与实践。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履行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得到本团体的资料与出版物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实际情况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以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与本团体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事理会闭幕期间,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正副办公室主任和在蓉的常务理事参加,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讨论决定本团体重大事项。讨论结果书面通报全体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团体事业,并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长期从事陶研事业的资深专家若干名。他们根据自身实际参加本会相关活动,为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分个人理事、常务理事和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当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胜任职责时,派出单位可补派理事、常务理事,但须报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本团体有贡献的个人或组织,本团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物质报酬或精神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0日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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