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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育的三个关键点


在中外教育史上有着悠久历史的惩戒教育,随着强调人的自主发展、尊重学生人格、师生平等和鼓励对话教育等教育主张而逐渐受到质疑和挑战。当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屡屡见诸媒体之后,惩戒教育的合理性遭遇空前的挑战。然而,不管是国家教育法规方面,还是教育学理方面,还是家长和老师的实践层面,基本上对惩戒教育持认同态度,更多地是探讨如何科学合理的实施惩戒教育。对此,我们可以尝试从“道”、“法”、“技”三个层面来探讨惩戒教育的实践策略。 
         一、决之有情——惩戒教育之道
 
         教育是以人为中心,以人的生命为核心的特殊活动,它是培养人、引导人、孕育人的生命过程。任何教育行为的出发点都以有利于人的生命张扬为准绳,这就是教育的“道”,而是否采用惩戒教育,以及采用惩戒教育的策略等是教育的“术”。“惩”的归宿是“戒”,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手段不能僭越目的,惩戒教育要追求“小惩大戒”。惩戒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必要的形式,不要把惩戒教育与惩罚教育和体罚混为一谈。“道不同不相为谋”,惩戒教育必须坚守育人的基本立场,而当我们忽略了育人之“道”,而去一味追求取巧之“术”,就会犯缘木求鱼的错误。

“名不正言不顺”,没有认识到“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怀特海[英]),而把学生作为教育的工具,作为职业的手段,作为灌输的对象,眼中只有“分数”、“名次”、“成绩”、“考试”等,就会“物化”学生,陷入“非人格化教育”的泥淖,任何美化和包装失当的惩戒教育都会违背教育初心。因此,在决定是否采用以及采用何种惩戒教育形式的时候,必须秉持尊重生命,理解生命、发展生命的教育情怀。这样才能使惩戒教育回归文明教化的初衷,否则就会异化为野蛮驯化的体罚教育。 
       “亲其师,信其道”,富有爱心和亲和力的老师在实施惩戒教育可以使学生的可接受性可大大提高,这说明惩戒教育具有情感性。惩戒教育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向引发学生的不安感和羞愧,激起学生的内部动机,开启深层次的反思,从而形成稳定的道德行为。因此,在实施惩戒教育之前,和学生就错误言行的性质和根源的分析,以及指明矫正的必要性和发展方向等展开沟通对话尤为重要。 
         
二、处之有据——惩戒教育之法 
     泰戈尔在《飞鸟集》中有句名言“鸟以为把鱼举在空中是一种慈善的举动”,道出了日常教育中“打着爱的旗号实施非爱教育”现象的本质,那就是以为目的正确就会手段 正确。惩戒教育不但要“出发点是好的”,还要“方式方法也是好的”,目的和手段的内在统一才能“把好事办好”。由于惩戒教育是一种“刀锋”锐利的教育方式,风险和后遗症都比较大,因此要慎之又慎地施行,不能“任性”,而要心存敬畏之心,有理有据。孟德斯鸠告诫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必须要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关进笼子里”。惩戒教育必须置于国家法律法规、师德师风修养、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的约束之下,既要“合法”,还要“合理”。 
     “处之有据”,还体现在学生的失当行为的性质的严重程度和持续的时间长度,决定了确实有必要采用惩戒教育。如果学生的行为是无心之举,是偶尔为之,是不痛不痒,等等,没有必要采用惩戒教育,而通过“温馨提醒”,或者说服教育等更温和的教育手段即可达到教育目的,则不必用惩戒教育。另外,如果学生的行为并没有多大过错,而是教师的要求严苛和管理生硬而引发惩戒教育的冲动,那么惩戒教育更不能采取。

       惩戒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教育学生,惩戒教育的最高境界是将孩子的犯错作为教育资源和教育契机。陶行知先生“四颗糖”和“修钟表”的故事广为教育人熟知,告诉我们要善于激发学生向上向善的道德本能,借用学生探究欲望和好奇心来顺势教育,惩戒教育也可以变得温和而亲切,而非只有严苛而冰冷。另外,法国教育家卢梭提出的“自然后果惩罚”,即让犯错孩子亲身体验并承担不良后果后汲取教训,同样可以达到惩罚和警戒的目的。 
        三、行之有度——惩戒教育之术 
    “度”的丧失是惩戒教育被诟病的矛盾爆发点,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与老师把“权威”和“权威主义”相混淆。在“师道尊严”和“黄金棍子出好人”等传统文化的诱导下,教师以简单方便、效果明显为由,来滥用教师“权威”而实施不近人情、横蛮无理的惩戒教育,从而滑向“权威主义”。加拿大教育家范梅南提出基于爱护、情感和孩子内在的接受的“教育爱”的主张,这就是惩戒教育的“度”的把握尺度,即让孩子感受到教师没有放弃对他的希望,没有试图羞辱他的人格,惩戒教育是教师对他的激励、关爱和尊重而采用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 
    真理只要向前多走一小步,就会变成谬误”,教育艺术的秘诀就在于“度”的把握。首先要有“温度”,让孩子充分感受到作为师长对孩子成长的拳拳之心和殷殷之情。其次要有“深度”,让孩子充分感受到你的惩戒教育是为了让他对规则有敬畏,对行为有自律,从而把惩戒教育作为矫正行为,增添力量之举。再其次,要有“限度”,惩戒教育的强度必须是在孩子身心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以不侮辱人格尊严和伤害身体为前提。 
         具体而言,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之前要深入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要和学生就行为的错误性和惩罚的必要性进行沟通,听取学生意见并允许学生申诉。不宜在公开场合实施,防止激发学生出于尊严需要而强烈反抗,加剧师生冲突。不宜尺度不一,对所谓“优生”宽容有加,对所谓“差生”层层加码。人具有差异性,对不同性格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惩戒教育,因材施教,不宜“一刀切”。惩戒教育的事项、标准等要前后一致。处理要有即时性,注意不追究旧账。惩戒教育和说理教育相配合,可相得益彰。诸如此类的技巧也是值得教育人重视和采用。 
         总之,过“度”的惩戒教育就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失“当”的惩戒教育会失去有效性和教育性。孩子是走向成熟但未成熟的的生命体,犯错既是他们成长权利,也是他们的成长代价。卢梭曾言:“你知道用什么方法一定可以使你的孩子成为不幸的人吗?这个方法就是对他百依百顺。”这意味着惩戒教育是合理的,愿我们搁置对惩戒教育合理性的纠缠与争议,把注意力和精力放在如何合理地实施惩戒教育,用惩戒教育和赏识教育“双剑合璧”,共为孩子们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