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6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 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 在每科考试前30分钟(第一堂课考前35分钟),在本考场前排队有秩序地接受安全检查。 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 关金属物品,一般禁带物品须存入在小件物品置放处。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 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三甲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 员有权禁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才能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后, 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准考证》正、 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和书写。
三、考生只准使用考场标准配置的文具或者按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 用具进行考试,不准自行携带或使用其他文具用品进入考场。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 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 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手表等计时器也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用于计时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 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生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统考科目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和试卷袋后,考生须立即对照准 考证核对试卷(卡)是否当堂考试科目;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清点试卷的张 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卡)有无破损;开考后才发现异常情况 而要求更换试卷和答题卡的,所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
检查无误后,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用0. 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准确清楚 地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用2B铅笔正确填涂“考生编号信息点”。对于思想政治理 论、英语一、英语二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4科,还须将“试卷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指 定的位置,并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和考生编号。凡漏贴“试卷条形码”的,漏填、错填或字 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在监考员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后,考生 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考生编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
条形码作为扫描识别考生信息及考试科目类别的主要依据,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 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面写画,若发现条形码损坏、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应立 即报告监考员。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不得撕破。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 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 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 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 标记。
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0. 5毫米黑色墨迹 中性笔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描清楚。
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因疾病确需上厕所的,应举手示意,经监 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 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不能坚持考试的, 不再返回考场,在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
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须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九、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 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并将全国统考科目试卷装回 小试卷袋,按照统考科目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袋、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 上;自命题试卷及其答卷和答题纸装入原试卷袋并密封。经监考员核查无误后,由考生在 《考生交卷签名表》上签名,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和草 稿纸不准带走。
十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 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 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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