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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并试行《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分支机构》


关于发布并试行《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分支机构》


本会各分支机构:
       为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建立规范而有活力的运行机制,根据目前社团发展形势及相关文件规定,本会对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工作高度重视。经与各分支机构反复协商,并将管理办法初稿多次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会长扩大会审议修改。经本会2018 年 6 月 14 日会长扩大会审议并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于2018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请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将执行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建议等及时反馈给本会秘书处。

附件:《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建立规范而有活力的运行机制,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4〕137 号)等文件精神,并参考《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类专业活动的执行性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设置独立账号。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会《章程》及自身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字样。发布相关文件、材料,以及开展各种活动时,应当使用其机构全称。


第二章 设立和注销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3.有固定的驻所。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程序:

(一)批准筹建
  由发起人向本会提交如下材料:(1)设立申请书(包含设立该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2)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单。(3)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初稿)。(4)秘书处所依托实体单位的意见。

 
  批准筹建的程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经同意,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之后,正式开始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二)批准成立
   分支机构筹建组,在筹备工作结束后,向本会提交如下材料:(1)筹建工作报告。(2)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名单。(3)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拟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稿)。
   批准成立的程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同意,出具正式批准设立的文件。之后,分支机构正式召开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工作条例》,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该机构正式成立后,由本会统一制作分支机构铭牌及印章。

第七条 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注销:

1.分支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不必要再设立该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3.分支机构严重不服从本会管理,经两次书面警告仍不改正。

4.分支机构因自身原因,经代表大会决定自行解散。

第八条 分支机构注销程序:

1.由分支机构提出注销申请,或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出注销动议。

2.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注销申请或注销动议,形成注销决定。

3.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期刊等媒体发布注销决定。

4.妥善处理分支机构注销后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由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由本会秘书处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分支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会员权属关系

1.分支机构所属的会员,全部为本会会员。在享有相关分支机构的权益、承担相关义务的同时,享有本会会员的其他权益、承担相关义务。

2.本会不再单独发展团体会员。直接与本会联系入会的机构,根据其所属性质及意愿,介绍到相关分支机构办理入会手续。本会负责发展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个人会员。

3.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由各分支机构参照本会章程关于会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确定。会费收取由分支机构与本会秘书处分工合作负责。本会不再单独收取团体会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

1.分支机构每年初向本会秘书处上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末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2.本会每年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3.分支机构组织召开 50 人以上的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应事先报告本会。活动所需要的会议通知、证书等,由分支机构秘书处起草,由本会按照统一格式编号、印制,加盖本会公章,然后正式对外发布。

4.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结束之后,应向本会提交图文并茂的活动消息或总结,以便本会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重大事项报备或审批:

1.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或调整,应在正式提交大会审议或选举前,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经同意后实施。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正式文本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当选名单,应在代表大会10 个工作日内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2.分支机构驻地变化、人员变化、联系方式变化等,应及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3.分支机构开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编辑刊物、书籍等,应报送本会秘书处。

4.对外签订协议,将协议文本报本会秘书处审核。经同意,并由本会出具授权委托书之后方可正式签署。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本会为各分支机构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实行项目管理。具体管理细则见本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本会《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将经费交由其他公司(机构)或个人代收代支。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所收取的会费,70%作为分支机构的会费收入,30%作为本会会费收入。分支机构收取的会务费、资料费、项目合作费、捐赠费等其他费用,90%作为分支机构经费,10%作为本会税费及财务管理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开支实行报账制。具体开支审批手续按照本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收取会费,使用统一的会费专用发票;其他收入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经费收取及开支,在财务管理规定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理事长和秘书长承担分支机构的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包含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对该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贡献突出者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口头或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因违反法律或政策等,导致法律、经济等问题,本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处理决定:撤销相关责任人职务,或暂停分支机构活动,或注销相关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两年不开展活动,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责令整改;三年不开展活动,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撤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分支机构驻地,或者决定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